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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1月9日下午對外發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旨在加大保護消費者權益力度,統一食品藥品糾紛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總共18條的司法解釋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釋明確,“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的權利,凸顯食品司法解釋對消費者權益的傾斜性保護。而之前很多規定包括一些判例,都傾向於保護企業,輕視消費者的權利。這次最高法發布的食品司法解釋,是真正以人為本的司法解釋,值得點贊。按照不影響消費者的權利的司法邏輯,生產和銷售商必須要對食品藥品產品質量問題負絕對責任。它徹底擊潰了個別生產和銷售商自定的霸王條款,打破了個別生產和銷售商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以及其他強勢地位,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的舊格局。不論消費者是否知道商品為次品,比如打折商品、贈品,只要消費者使用時出現問題,生產或銷售商必須對消費者負責。這一司法解釋,看似對生產和銷售商不利,但本質上是對生產和銷售商保證食品藥品產品質量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巨大的壓力就是動力,這樣規定實質上給企業增加了約束,倒逼企業提高食品藥品產品質量。要求商家產品質量零問題,並不是做不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期,美國生產的降落傘的安全性能不夠,雖然在廠商的努力下,合格率已經提升到99.9%。這意味著每一千個跳傘的人中有一個人會送命。軍方要求產品的合格率必須達到100%。廠商不以為然,他們強調,任何產品都不可能達到絕對100%的合格,除非出現奇跡。後來,軍方改變了檢查質量的方法,決定從廠商前一周交貨的降落傘中隨機挑出一個,讓廠商負責人背著這個傘,親自從飛機上跳下。這個方法實施後,奇跡出現了,不合格率立刻變成了0!只有在最嚴格的要求下,才能最大限度地“逼迫”出生產者的警惕性。任何有可能涉及生命以及健康的問題,都不是小問題,都必須以最嚴格的責任原則來要求,只有這樣,食品安全才能得到充分保障。顯然,司法解釋提醒商家在質量問題上千萬不能打折扣,否則,只要商家有過錯,法院始終站在有利於消費者的一邊。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