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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公布了對“欺騙、強制旅遊購物”行為的認定和處罰處理標準。包括“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等八條標準,有行為之一,就可被認定為“欺騙、強制旅遊購物”。一是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二是旅行社、導遊領隊對旅遊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遊者購物的;三是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於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四是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五是旅行社、導遊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記錄的;六是旅行社、導遊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七是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八是法律、法規規定旅行社、導遊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其他通過購物損害旅遊者正當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